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支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及《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协会会员按标准每年应交纳的费用。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会员交纳会费后,由协会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标准根据减税降费的原则,按保证协会正常运转,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设定。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的会费暂按普通会员单位标准的10%收取,具体为每年200元。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可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设机构严格执行协会的会费标准。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七条 会费按自然年交纳。会员应按时将当年会费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同意入会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后15个工作日内,协会向会员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单位会员连续2年按标准交纳会费,方可具备参选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齐所欠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按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