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 F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CF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本协会是赤峰市境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赤峰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本协会工作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是内蒙古赤峰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提出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建议,并推进在行业实施,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参与或组织制订行业标准,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并向上级协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市建筑企业申报社会信用评价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全国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建筑行业工业化水平,推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精益建造,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我市建造水平。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在会员范围内组织评选和表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玉龙杯”结构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等相关工作;向国家级、自治区级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奖、优秀企业、先进工作者、优秀建造师等奖项,向自治区推荐并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促进赤峰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及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
(七)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赤峰建筑业》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建筑业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市内外会展业务。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服务建筑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十)承办政府部门、上级协会、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业务(行业)领域是指:从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机电工程、矿山等建筑施工总承包活动的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钢结构、建筑幕墙、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与智能化等专业承包工程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园林绿化、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行业科研教育等的企业及机构。
(四)个人会员:凡热心建筑业,在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办理入会登记,并注册、登录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版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技术转让及优先得到各种科技、经济信息等资料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参与讨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审核通过后,线上电子会员证作废。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其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
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