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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和单位自愿申请入会,协会负责统一审核、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三条 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机电工程、矿山等施工总承包活动的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钢结构、建筑幕墙、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与智能化等专业承包工程活动的企业;从事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行业科研教育等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

(五)个人会员应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五条 个人和单位入会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在协会官网快捷服务菜单点击“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平台”,进入会员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填报);

(二)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向提交申请的个人或单位发送入会批复;

(三)申请个人或单位按照《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发放会员证书,建立会员档案。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享有的服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及表彰奖励;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会会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基础上,还享受本会提供的以下基本服务:

(一)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公益研讨、交流、培训会、工程观摩及法制建设讲座等活动;

(二)免费获得相关信息服务,包括本协会主编的会刊或组织编写的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导则、白皮书及行业重大问题调研报告等资料文集;

(三)免费获得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施工现场技术、质量指导等;

(四)获得及时便利性服务,如行业人才交流服务等;

(五)参与行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调研,反映诉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1-2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沟通、联系、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在“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平台”中提交换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版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负责人、营业场所、通信地址、联络员、联络方式等信息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平台”中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在“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管理平台”中提交退会申请,或书面通知协会,经审核通过后,线上电子会员证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2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其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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